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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集采中心 代理采购类项目交易服务收费 管理暂行办法

发布时间:2023-04-30

第一条  为规范代理采购类项目交易服务收费行为,维护采购人供应商和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集采中心(简称“集采中心”)的合法权益,根据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 集采中心代理采购货物、服务工程等项目的收费行为,适用本办法。

第三条  本办法所称代理采购类项目交易服务费,是指集采中心接受采购人委托,从事编制采购文件,审查供应商资格,组织供应商踏勘现场并答疑,组织开标、评审、定标,以及提供采购前期咨询、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。

第四条  代理采购类项目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《广州市招标代理服务费计费规则》(穗招采代理协【2017】3号)中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,上下浮动幅度由集采中心和采购人根据实际工作量协商确定。

出售采购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,具体定价办法由集采中心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。

第五条  收费标准

(一)招标代理服务费分货物、服务、工程三大类,按下表规定的费率,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。


采购额N

货物招标

服务招标

工程招标

N≤100万元

1.50%

1.50%

1.00%

100万元<N≤500万元

1.10%

0.80%

0.70%

500万元<N≤1000万元

0.80%

0.45%

0.55%

1000万元<N≤5000万元

0.50%

0.25%

0.35%

5000万元<N≤1亿元

0.25%

0.10%

0.20%

1亿元<N≤5亿元

0.05%

0.05%

0.05%

5亿元<N≤10亿元

0.035%

0.035%

0.035%

10亿元<N≤50亿元

0.008%

0.008%

0.008%

50亿元<N≤100亿元

0.006%

0.006%

0.006%

100亿元<N

0.004%

0.004%

0.004%

(二)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基础收费:不分工程、服务、货物招标,统一为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。

(三)组建货物、服务、施工预选供应商库等无中标金额的招标项目,计费应不低于基础收费。

(四)询价、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,交易服务费为5000/宗。

第六条  代理采购类项目交易服务中有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要求的,集采中心可与采购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,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。

第七条  代理采购类项目交易服务收费纠纷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及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处理。

第八条  本办法由集采中心负责解释,印发之日起施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