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集采中心 代理采购类项目交易服务收费 管理暂行办法
第一条 为规范代理采购类项目交易服务收费行为,维护采购人、供应商和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集采中心(简称“集采中心”)的合法权益,根据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集采中心代理采购货物、服务、工程等项目的收费行为,适用本办法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采购类项目交易服务费,是指集采中心接受采购人委托,从事编制采购文件,审查供应商资格,组织供应商踏勘现场并答疑,组织开标、评审、定标,以及提供采购前期咨询、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。
第四条 代理采购类项目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《广州市招标代理服务费计费规则》(穗招采代理协【2017】3号)中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,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,上下浮动幅度由集采中心和采购人根据实际工作量协商确定。
出售采购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,具体定价办法由集采中心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。
(一)招标代理服务费分货物、服务、工程三大类,按下表规定的费率,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。
采购额N | 货物招标 | 服务招标 | 工程招标 |
N≤100万元 | 1.50% | 1.50% | 1.00% |
100万元<N≤500万元 | 1.10% | 0.80% | 0.70% |
500万元<N≤1000万元 | 0.80% | 0.45% | 0.55% |
1000万元<N≤5000万元 | 0.50% | 0.25% | 0.35% |
5000万元<N≤1亿元 | 0.25% | 0.10% | 0.20% |
1亿元<N≤5亿元 | 0.05% | 0.05% | 0.05% |
5亿元<N≤10亿元 | 0.035% | 0.035% | 0.035% |
10亿元<N≤50亿元 | 0.008% | 0.008% | 0.008% |
50亿元<N≤100亿元 | 0.006% | 0.006% | 0.006% |
100亿元<N | 0.004% | 0.004% | 0.004% |
(二)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基础收费:不分工程、服务、货物招标,统一为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。
(三)组建货物、服务、施工预选供应商库等无中标金额的招标项目,计费应不低于基础收费。
(四)询价、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,交易服务费为5000元/宗。
第六条 代理采购类项目交易服务中有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要求的,集采中心可与采购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,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。
第七条 代理采购类项目交易服务收费纠纷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及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处理。
第八条 本办法由集采中心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